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20號令發布

103年1月7日部授食字第1021250977號令修正發布

105年6月17日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發布

106年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

修正日期: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
生效狀態: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,最後生效日期: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
 
本準則 109.08.04  修正之第 4 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
施行。
 
 第 4 條
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
下列情形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:
一、與事實不符。
二、無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佐證。
三、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、組織、生理或外觀之功能。
四、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。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
    文書字號,不在此限。
食品以「健康」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,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。但取得
許可之健康食品,不在此限。

 
<其他可使用字眼,大致雷同>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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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 衛生福利部(以下稱本部)為維護國人健康,保障消費者權益,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
第二十八條,禁止食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誇張、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,特訂定本基準。

 

二、 食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如有誇張、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,且涉及違反健康食品

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,應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。

 

 

三、 涉及誇張、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如下: 

(一) 使用下列詞句者,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:
1. 宣稱預防、改善、減輕、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:
例句: 治療近視。恢復視力。防止便秘。利尿。改善過敏體質。壯陽。強精。減輕過敏性皮膚病。治失眠。

防止貧血。降血壓。改善血濁。清血。調整內分泌防止更年期的提早


2. 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:
例句: 解肝毒。降肝脂。


3. 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:
例句:消滯。降肝火。改善喉嚨發炎。祛痰止喘。消腫止痛。消除心律不整。解毒


4. 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:
例句:補腎。溫腎(化氣)。滋腎。固腎。健脾。補脾。益脾。溫脾。和胃。養胃。補胃。益胃。

溫胃(建中)。翻胃。養心。清心火。補心。寧心。瀉心。鎮心。強心。清肺。宣肺。潤肺。

傷肺。溫肺(化痰)。補肺。瀉肺。疏肝。養肝。瀉肝。鎮肝(熄風)。澀腸。潤腸。活血。化瘀。


5. 引用或摘錄出版品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:
例句:「本草備要」記載: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。「本草綱目」記載:黑豆可止痛。散五臟結積內寒。

 


(二) 使用下列詞句者,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:
1. 涉及生理功能者:
例句:增強抵抗力。強化細胞功能。增智。補腦。增強記憶力。改善體質。解酒。清除自由基。

排毒素。分解有害物質。改善更年期障礙。平胃氣。防止口臭。


2. 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:
例句:保護眼睛。增加血管彈性。


3. 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:
例句:豐胸。預防乳房下垂。減肥。塑身。增高。使頭髮烏黑。延遲衰老。防止老化。改善皺紋。

美白。纖體(瘦身)。
4. 引用本部部授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:
例句:部授食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 衛署食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 署授衛食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 FDA
◎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衛署食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許可衛署食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審查合格。領有衛生署食字號。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。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。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。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。


四、 使用下列詞句者,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、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:


(一) 通常可使用之例句:
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。

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。

改變細菌叢生態。使排便順暢。

調整體質。調節生理機能。滋補強身。增強體力。精神旺盛。

養顏美容。青春美麗。

幫助入睡。

營養補給。健康維持。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。

促進新陳代謝。

清涼解渴。生津止渴。

促進食慾。開胃。退火。降火氣。使口氣芬芳。促進唾液分泌。潤喉。

「本草綱目」記載梅子氣味甘酸,可生津解渴(未述及醫藥效能)

 

 

 

(二) 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(須明敘係營養素之生理功能,例如:膳食纖維可促進

腸道蠕動;維生素A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;維生素D可增進鈣吸收):

 

 

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

膳食纖維:可促進腸道蠕動。增加飽足感。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。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,可增加糞便量。

維生素A:幫助視紫質的形成,使眼睛適應光線的變化。維持在黑暗光線下的視覺。保持上皮組織正常狀態的功能,維持皮膚及黏膜的健康。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生長及發育。

β-胡蘿蔔素:維生素A的前趨物,可轉變為維生素A。 維生素D:幫助或促進鈣、磷的吸收及利用。幫助骨骼及牙齒的生長發育。幫助維持血鈣的正常濃度。維持神經、肌肉生理的正常。幫助骨骼鈣化(calcification)。

維生素E:減少細胞膜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。維持細胞膜的完整性。具有抗氧化作用。維持皮膚及血球細胞的健康。

維生素K:構成凝血酶元的成分。維持血液正常凝固的功能。活化肝臟及血液中的凝血蛋白質。

維生素C:促進膠原的形成,構成細胞間質的成分。維持細胞排列的緊密性。參與體內氧化還原反應。維持體內結締組織、骨骼及牙齒的生長。促進鐵的吸收。

維生素B1: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,參與能量代謝。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,參與能量代謝。維持心臟、神經系統的功能。維持正常的食慾。

維生素B2: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,參與能量代謝。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,參與能量代謝。維持皮膚的健康。

菸 鹼 素: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,參與能量代謝。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,參與能量代謝。維持皮膚、神經系統及消化系統的健康。

維生素B6: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,參與胺基酸的代謝。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,參與胺基酸的代謝。紅血球中紫質的形成。幫助色胺酸轉變成菸鹼素。維持紅血球的正常大小。維持神經系統的健康。

葉 酸:參與紅血球的形成。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,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。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,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。維持胎兒的正常生長與發育。

維生素B12:參與紅血球的形成。維持紅血球及神經系統的健康。

生 物 素: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,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。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,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。參與脂肪及肝醣的合成。參與嘌呤的合成。

泛 酸:構成輔酶的一種成分,參與能量代謝。為輔酶組成成分之一,參與能量代謝。參與體內脂肪、膽固醇的合成及胺基酸的代謝。

鈣:構成牙齒與骨骼的主要成分。維持心臟、肌肉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。活化凝血酶元轉變為凝血酶,幫助血液凝固。控制細胞的通透性。維持骨骼及牙齒的健康。

鐵:組成血紅素及肌紅素的成分。參與紅血球的形成。構成血紅素的重要成分。

碘: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。維持正常生長、發育、神經肌肉的功能及代謝率。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。

鎂:構成牙齒與骨骼的成分。參與醣類的代謝,為能量代謝因子。與鈉、鉀、鈣共同維持心臟、肌肉及神經等正常功能。

鋅: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。參與核酸及蛋白質合成。參與能量代謝。

 


1. 維生素或礦物質:
例句如附表一。
2. 其他營養素:
例句如附表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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