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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生福利部於本(10)日發布修正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,增列品質改良用、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「氮氣」、營養添加劑「L-5-甲基四氫葉酸鈣」,修正營養添加劑「乳鐵蛋白」之使用範圍、限量及規格標準,及乳化劑「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」之規格標準,其中食品添加物氮氣之規範、乳鐵蛋白與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之規格標準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,其餘則自發布日實施。

第(七)類 品質改良用、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

氮氣 Nitrogen 本品--可於各類食品中 ( 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)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 限作為包裝 用氣體、推進用氣體及 起泡劑使用

第(八)類 營養添加劑

乳鐵蛋白 Lactoferrin --1.本品可使用於標示有每日 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每日食 用量中,其乳鐵蛋白總量不 得高於 300 mg( 現行-乳鐵 蛋白總量不 得高於 100 mg。 )。 2.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 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。 限於補充食品中 不足之營養素時 使用。

L-5-甲基四 氫葉酸鈣 Calcium L-5- Methyltetrahydrofolate --1. 形態屬膠囊狀、錠狀且標示 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,在 每日食用量中,其葉酸之總 含量不得高於 800 ug。 2. 其他一般食品,在每日食用 量或每 300 g 食品(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)中,其葉酸之總 含量不得高於 600 ug。 3. 嬰兒(輔助)食品,在每日食 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(未標示 每日食用量者)中,其葉酸之 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ug。限於補充食品中 不足之營養素時 使用。

第(十六)類 乳化劑  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 Diacetyl Tartaric Acid Esters of Mono- and Diglycerides

新增-別名、定義、 C.A.S.編號、結構式

      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,均參閱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、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、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、使用食品之種類、範圍、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,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,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,業者產製食品時應審慎評估使用之時機,並依使用限量規定添加。

      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,如發現有違反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之規定者,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,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~300萬元罰鍰,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全。

【Reference

食品藥物管理署 /  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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